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基金会、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我厅对基金会进行2013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基金会(含设区市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3年年度检查。
二、参加年检的基金会(含基金会分支机构)应在2月底前完成本基金会的财务审计工作。基金会的财务审计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闽财会〔2013〕16号)的规定,选聘我省2013年综合评价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基金会2011年度审计报告模版》式样进行审计,并出具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基金会2011年度审计报告模版》式样可登录福建省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闽财会〔2013〕16号)和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见附件或登录省财政厅网站查询)。
三、参加年检的基金会(含设区市登记的基金会)须登录福建省民间组织信息网或中国社会组织网,点击“网上年检-->基金会平台”进入基金会专栏后,再点击“网上填报系统”即可填写年检工作报告。网上报送成功后,请将填报完整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打印成纸质文本,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财务审计报告书一起,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可登录福建省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于2014年3月31日前送交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设区市登记的基金会送交当地民政部门审核)。
四、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所主管的基金会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在3月15日前完成对基金会的初审,初审应写明意见。在对基金会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2013年度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四)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五)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年检结果将在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公告。
六、年度检查信息公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我厅指定《福建日报》、《中国社会报》和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为基金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媒体。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向媒体公布。各基金会可自主选择在《福建日报》、《中国社会报》或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公告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联系人及电话:江 泽 0591—87676273
戴雄文 0591—87676226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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