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送全省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来源:厅民管局 时间:2014-02-28 17:04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现将《全省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公告可至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查阅下载)。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以便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厅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加等级评估等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请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2月28日

全省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民政厅将实施201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4年2月26日起登录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在首页右下侧“网上年检”栏目点击“社会团体”,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第一次登录请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联系以获取用户名和密码,联系电话0591-87809719、87612134),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指标。根据年检工作需要,我厅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全省性社会团体在评估中获得4A、5A等级的,实行简易年检程序(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除外),2013年年度检查中只需完成网上填报步骤(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点击提交,显示已提交数据库即可),不需报送纸质材料,可直接携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需要实行集中年检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请及时通报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便安排。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审批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调整为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各参检单位应当于我厅年检审核后30日内,将《年检报告书》全文在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公告,公告不收任何费用。相关事宜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联系办理。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未进行公告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联系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咨询:范丽华(0591)87809719、87612134。

  2.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

  吴珍(0591)87676253,黄小谷、江泽(0591)87676273,周强、林振(0591)87676228,周小敏(0591)8767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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