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法制示范县民政局:
2013年2月,省厅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闽民法〔2013〕6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10个民政法制创建示范县(市、区)(附件1)。一年来,各设区市、各示范县民政部门按照《意见》要求,围绕民政中心任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以宣传法制观念、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内容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深化了认识,健全了机制,夯实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在推进民政法制化建设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总结经验,宣扬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民政法制建设工作,我厅将于今年年底开展民政法制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估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意见》为依据,以提升民政法制化水平为目的,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政法制化建设,为我省民政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评估对象、方式
采取定点评估和随机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点评估是对2013年省民政厅确定的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进行评估,此项分数占总分80%;随机抽查评估是在各设区市范围随机抽查一个县(市、区)进行评估,此项分数占总分20%。
三、评估标准
民政法制示范县创建评估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主要包括方案制定、领导和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和落实,资金和人员配备等。
(二)法制宣传。主要包括法制宣传、法制培训和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等。
(三)依法行政。主要包括法制工作制度、执法依据梳理,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行为程序等。
(四)政策创制。主要包括法规规章与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公布与清理等。
(五)行政争议调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应诉规范化建设、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履职尽责等。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创建。各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试点单位要持续深入开展民政法制示范创建活动,对照评估标准,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民政法制建设。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在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统筹安排,在本辖区内推广试点单位法制创建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升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化建设水平。省厅在评估时将随机抽查一个非试点单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示范县评估标准进行评分。
(二)总结评定。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民政法制示范县评估标准》(附件2)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试点单位进行逐条逐项对照打分;各试点单位对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2014年10月30日前,各设区市民政局将试点单位书面总结(连同电子版)和《民政法制示范县评估标准》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三)材料审核。省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四)检查评审。省厅组织人员对全省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展现场评估评审。
(五)确定和审批。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检查基础上,综合确定评估结果,按照分数高低确定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本次创建活动以对试点单位开展法制示范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评审为重点,着重考察民政法制建设情况,各地要对照评估标准,明确重点,完善提高。
(二)检评结合、务求实效。创建活动既是对各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对民政法制建设的综合评价,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务求通过自查评审,推进本单位的民政法制建设。
(三)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审,按照成熟一个,评定一个,合格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进行,宁缺毋滥。
(四)严守时限、及时报送。拟参加示范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及时将情况总结报各设区市民政局,并整理备妥相关佐证材料备查;逾期申报的,不列入本次民政法制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范围。
联系人:曾鸿鸣;电话:0591—87676192;电子邮箱:65362450@qq.com。
附件:1.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名单
2.民政法制示范县评估标准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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