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送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来源:厅民管局 时间:2014-03-10 11:05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可至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下载)。请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告知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督促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以便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厅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

  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请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3月10日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3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13年年度检查。年检时必须提交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应由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

  二、年检时间为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31日。

  三、年检报送材料

  1. 参检单位登录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在首页右下侧“网上年检”栏目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第一次登录,请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范丽华联系,以获取用户名和密码,联系电话:0591—87809719、87612134),并填写201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我厅不再提供统一印制的表格。

  2.各参检单位将填报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三份),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一起,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附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财务审计报告,于2014年5月31日前送交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四、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及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应写明意见。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通报我厅。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类。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3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年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的,我厅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指标。

  七、年检公告

  年检结果将在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公告。

  各参检单位应当于我厅年检审核后30日内,将《年检报告书》全文在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公告,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告事宜,请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范丽华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09719、87612134。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周强,联系电话:0591—87676228。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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