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精神,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性质定位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住宿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二、目标任务
按照闽政〔2014〕3号文件要求,至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设施需覆盖60%以上村。各地可根据村委会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明确农村幸福院的建设任务,并逐步提升已建农村幸福院的为老服务功能。
三、建设内容
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原则,按照“有固定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人员队伍、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的“六有”内容,全面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
(一)有固定场地。将农村幸福院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口老龄化程度,合理选址,规模适度。抓住美丽乡村、中心村、农村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等有利契机,利用闲置的学校、厂房、村委会集体用房、村民富余房屋等设施,积极推进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
(二)有设施设备。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厨房、餐厅、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等设施,配置基本炊具及餐具、老人休息床、棋牌桌、电视等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及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等。
(三)有服务内容。贴近老年人实际需求,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内容。在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孤寡、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保障满足日间照料所需基本的就餐、文化娱乐和休息住宿的养老需求基础上,逐步增加卫生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根据村集体经济和服务老年人家庭状况,视情况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四)有人员队伍。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广泛吸收志愿者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反映处理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幸福院正常运营秩序。志愿者服务队伍可从本村村民中遴选组建,免费为老年人提供烹饪、洗衣、卫生保洁等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学校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五)有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实行村民自主、自治,建立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负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六)有筹资渠道。坚持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各方面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各部门投向农村的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运营资金可通过社会捐赠、老年人缴费等途径解决。为形成长效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可统筹相关资金建立基金。村集体可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基本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农副产品,提高农村幸福院的造血功能。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养老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科学制定当地的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加强与当地农业(扶贫)、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资金、土地、规划、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挖掘、利用、整合现有医疗、家政、文化、教育、体育等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源在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宣传,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良好氛围。宣传农村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积极分子,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爱心人士参与服务工作。
(四)落实政策,加强扶持。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评估,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详见附件)。对按照前述“六有”内容建设管理农村幸福院的、运行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且达标的农村幸福院,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对被认定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当地政府要按闽政〔2014〕3号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使用用途的,省财政厅、民政厅将视具体情况,按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年度福建省农村幸福院项目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