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一、明确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兴建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租给具有一定资质社会力量运营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采取租赁之外其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公建养老机构的,不适用本意见)。机构应优先满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机构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由同级乡镇(街道)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管理方式。
二、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机构承租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各地视情况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公开招标
机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审批后,公正、公平招聘、确定承租方。其中,公开招标文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1.明确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2.
(三)签订合同
确定租赁关系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2.租赁物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其中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国家所有,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可按照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收费标准。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参照同级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对政府供养对象,机构应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人,不得挪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
5.
6.监督机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由出租方、监管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7.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8.营利性养老机构还需明确投入责任、利润分配等。
三、加强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租赁之前,各地应对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负责维护、维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二)服务管理。
(三)定期考核。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四)收费监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构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四、落实扶持政策
(一)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公共财政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其中床位运营补贴按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相关规定执行。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租方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二)机构收住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三)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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