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
闽民勘〔2015〕11号
来源:省勘界中心 时间:2015-01-22 09:37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2017年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5号)精神,我省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开展第三轮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第二轮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根据进度安排,现将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任务

  (一)设区市间县级界线联检:延平闽清线(由福州牵头),涵江福清线、涵江永泰线、仙游永泰线(均由莆田牵头),同安安溪线、同安南安线、翔安南安线(均由厦门牵头),安溪长泰线、安溪华安线(均由泉州牵头),长汀宁化线、清流连城线、连城永安线(均由三明牵头),周宁政和线、寿宁政和线(均由宁德牵头)。

  (二)设区市内县级界线联检计划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安排,乡级界线联检计划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安排。请各设区市民政局于3月20日前汇总本年度县乡两级界线联检计划安排条数和界线名称报送至省民政厅,传真:0591—87676185。

  二、进度安排

  (一)设区市间县级界线。由毗邻设区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联检工作,3月31日前毗邻设区市民政局完成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并报省民政厅备案;5月8日前各市间县界完成联检的内业工作;8月28日前各市间县界完成联检的外业工作,毗邻县(市、区)民政局共同将政府联检报告(代拟稿)报送两县(市、区)政府;10月28日前毗邻设区市民政局收集县(市、区)政府联检报告、联检记录表、实拍的界桩照片等,共同验收联检成果,将两市政府联检报告(代拟稿)报送到两市政府;11月27日前毗邻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将两市政府联检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设区市内县级界线和乡级界线。设区市内县级界线联检工作由设区市民政局组织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局实施,乡级界线联检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指导并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工作人员实施,8月28日前完成年度联检工作任务,10月30日前完成市内县级界线和乡级界线联检报告逐级上报备案工作。县级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的县(市、区)政府共同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乡级界线联检报告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联检工作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每年的界线联检和界线、界桩管理日常经费分级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如期报送联检报告,确保各年度界线联检任务按时完成。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界线联检工作领导机制,毗邻双方加强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及时解决联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勘界工作、联检工作成果。

  (二)确保联检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联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今年各项联检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要通过联检积极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界线及其界桩的管理维护,进一步维护好边界地区社会稳定。要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要检查跨界生产、建设、开发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审批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当立即纠正或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三)做好联检档案管理工作。联检牵头方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报送备案、联检成果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及上报、三交点联检的牵头等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方的工作并完成相应任务。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快做好政府联检报告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认真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2〕5号)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联检成果资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立卷归档工作,要用新的案卷封面装订2014年度联检成果档案资料,并于今年3月底前报送到省民政厅备案。同时要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乡界联检成果资料,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立卷归档,并报送到省民政厅备案。

  (四)共同推进基层平安边界建设。各地要结合联检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关于加强平安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总体部署,按照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等十个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个部委(办、局)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办〔2007〕25号)和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民办〔2012〕335号)以及省民政厅《关于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的通知》(闽民勘〔2013〕277号)的具体要求,做好2015年度平安边界共建协议签订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组织毗邻乡镇、村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通过不断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实现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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