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民人〔2015〕58号
来源:厅社工办 时间:2015-02-28 10:45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社厅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1556号),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动员

  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重大,但目前社会认知度还不够高,广大社会工作者参加职业水平考试还不够踊跃。对此,各地要结合实际,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一要抓好政策法规宣传。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公众关心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激发民政、公安、司法、工青妇等系统公职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积极性。二要抓好报考信息宣传。收到本通知后,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沟通,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如:社会工作从业年限问题,应以毕业证注明时间为准等);要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宣传社工报考资格、报名办法、渠道、考试辅导、考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三要抓好重点对象宣传。在做好社会宣传动员的同时,重点做好民政系统公职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工考试的宣传动员工作。特别是民政系统和城乡社区直接从事社会服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二、落实保障措施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各行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一是组织考前辅导。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地市,科学制定考前辅导计划,开办考试辅导班,并请高校老师进行辅导授课。各地要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各类报考人员参加考前辅导。二是提供经费保障。对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要予以报销教材费、考试报名费及参加考试的差旅费。三是落实政策待遇。民政系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并落实相应薪酬待遇;城乡社区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优先聘用,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薪酬补贴;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参照其职业资格享受应有的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49号),到2015年我省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要达到1.5万人。截至2014年底,我省取得社会工者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仅4929人,距离《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认真做好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社工考试的动员、报名及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省厅社工办的沟通联系等工作,及时处理考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厅社工办徐若兰059126673198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1556号)

福建省民政厅

20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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