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民保〔2015〕70号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时间:2015-03-20 09:29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经省政府批复同意,从20151月起,向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201511日起,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高龄补贴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满8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凡退出低保或死亡的,应同低保金一并停止发放。

  发放标准:从20151月起,每人每月100元。

  二、发放渠道

  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发放。即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分档补助、分类施保等要素确定低保家庭补助金额后,再对其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 三、经费保障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低保对象高龄补贴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足额安排到位。2015年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采取“一年一决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省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各市、县(区)承担的经费从本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省级财政按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即对各市、县(区)补助按2011年省财政分档补助标准的第一、二、三档分别给予80%60%40%补助,福州市所辖区、泉州市所辖区、晋江、石狮等第四档的市、县(区)省级不安排补助。厦门市所需高龄补贴资金由厦门市筹集。

  (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填报《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见附件),表格采用每年前10个月的算数平均数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参照低保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审核并按实际发放人数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宜

  (一)高度重视。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地做好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推动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建立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发放台帐并做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三)加强监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附件: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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