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送全省性社会组织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来源: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间:2015-03-30 14:41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省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和《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告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并督促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以便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厅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加等级评估等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各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请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7日

  全省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民政厅将实施2014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年度检查范围。凡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开展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学术研讨会、联谊会、交流活动等);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动情况;

  7.专职及聘任工作人员情况(包括: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检查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二)年度检查程序

  1.网上填报。2015年4月15日起登录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系统(http://120.35.29.44:9001)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2.提交材料。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应于5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书面纸质材料。①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计划;②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会费收支报告;③网上填报的《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⑤理事以上人员名单。

  社会团体将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3.检查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年检内容检查审核有关材料,完成年度检查的审查工作。

  4.公告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年度检查工作后应及时向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反馈年检意见,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在福建省民政厅网站和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系统上予以公告,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三、年度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参加年检。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三)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需要实行集中年检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请及时通报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便安排。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审批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符合要求应成立党、群团组织而未成立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确定为2014年度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调整为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专用章、未进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联系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福建民政厅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咨询:郭京满(15605919388),赵赠泰(13959110219);

  2.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吴珍(0591-87676253),周小敏(0591-87676228),江泽、李锋华(0591-87676273),陈雅琴、郑云(0591-87676207)。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

  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4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14年年度检查。年检时必须提交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应由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活动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

  二、年检时间为2015年4月1日—2015年5月31日。

  三、年检报送材料

  1. 参检单位自2015年4月15日起登录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系统(http://120.35.29.44::9001)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我厅不再提供统一印制的表格。

  2.各参检单位将填报完整的《年检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三份),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一起,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附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财务审计报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送交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3.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附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直接报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及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应写明意见。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通报我厅。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类。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4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年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的,我厅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指标。

  七、年检公告。年检结果将在福建省民政厅网站和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系统上公告。

  八、联系咨询。参检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福建民政厅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咨询:赵赠泰(13959110219);

  2.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周强,联系电话:0591—8767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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