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闽民管〔2015〕107号
来源: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间:2015-05-15 10:23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13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

  全省共表彰7个(厦门市2个)。其中,省级社会组织3个、省级以下社会组织4个(含厦门市2个)。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身建设过硬。严格按章程办事,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决策科学民主,运作规范有序,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领导班子团结,党组织作用显著。

  (三)功能作用明显。围绕国家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服务功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四)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宗旨,自觉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

  (五)年检合格评估等级高。2010年以来年度检查合格。评估等级一般应为4A(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少数未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超过有效期但事迹特别突出的社会组织也可酌情推荐。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省级以下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民政厅汇总审核后报民政部审定;省级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审核后报民政部审定。各级民政部门对拟推荐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省民政厅对拟表彰的社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表彰质量。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评选表彰作为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实施。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保证责任落实到位。要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周密的评选方案,并向评选对象公开。要统筹考虑不同层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适当平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评选推荐的比例,真正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

  (三)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设区市民政局需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推荐名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样表见附件,需登录http://www.npo.net.cn/hr/pingxuan/进行网上填写并打印,同时按要求上传代表性活动照片)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其中,省级以下社会组织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由各级民政局审核,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由省民政厅审核。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五、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负责我省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各设区市民政局可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审核推荐工作。

  联系人:江泽,联系电话:0591—87676273,传真:0591—87676226,通讯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邮编:350001。

  附件: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性社会组织)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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