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7-05-19 15:25

闽拥〔2017〕6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驻闽有关部队政治工作部(局):

根据2017年省双拥工作安排,拟于今年“八一”前,隆重召开福建省纪念建军90周年暨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和模范单位、个人表彰大会,回顾总结工作经验,命名新一届双拥模范城(县),对在双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为做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一)双拥模范城(县):设区市、县(市、区)。

(二)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

(三)拥政爱民模范单位:部队团级以下单位。

曾被评为全国和省级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的,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推荐条件:严格按照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有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均不能参加评选推荐:(1)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2)双拥办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3)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的;(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伤病残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6)因其他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爱国拥军模范单位评选推荐条件:领导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坚持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爱国拥军成为干部群众自觉行动;积极适应强军目标要求,大力支持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满腔热情为部队官兵排忧解难;认真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出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拥军优属活动经常开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军政军民关系融洽,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民纠纷。

(三)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评选推荐条件:领导高度重视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工作计划安排,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机制;所属官兵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强,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群众纪律,自觉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主动参与脱贫攻坚行动,深入开展助学兴教、医疗扶持和便民服务等活动,为人民群众造福兴利;积极参加平安创建、和谐创建、文明创建,广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在弘扬文明新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成绩显著。

三、名额指标分配(见附件1)

、评选推荐程序

(一)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征得同级纪检、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经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审查同意,并以此名义书面向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推荐单位应视考评情况,依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二)驻闽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和军委机关驻闽直属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经部队党委审查同意后,书面向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三)省直单位评选推荐爱国拥军模范单位,采取“自行申报、综合衡量、好中选优、小组(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办法进行。即先由省直有关单位自行推荐,经主管部门党组审查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向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四)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初选名单,征求省纪检、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后,提交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在福建日报公示7天,公示期满,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东部战区备案。

、工作时间安排

5月,由各设区市各部队组织评选、推荐,525日为推荐申报时限;5月至6月,由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审议、公示、报批;7月,筹备召开命名表彰大会。

、评选推荐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地各部队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要认真学习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准确理解文件精神,明确考评推荐的标准和要求。要结合实际认真筹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展开和有效落实。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广泛征求军地双方的意见,全面衡量,好中选优,不搞平衡照顾,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推荐双拥模范单位,重点放在基层,注意选择各类典型,同时应本地区、本单位堪称楷模的。若推荐的单位事迹不突出,其名额将由省里调整使用。对在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经查属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再递补。

(三)注重实效,总结提高。要结合评选推荐工作,认真分析近4年来本地区、本部队的双拥工作形势,深入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评选推荐过程作为总结经验、宣扬典型、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的过程。

(四)按时报送,确保进度。各单位要按要求抓紧完成评选推荐工作。各地各部队推荐申报的对象,要逐一附上事迹材料(一式10份)。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突出特色。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的主要事迹(3000字内),简要事迹(1000字以内),连同电子版于525日前报省双拥办(电话、传真:0591-87676210、87676394)。推荐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的事迹材料以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送;推荐拥政爱民模范单位事迹材料以部队政治工作(局)名义报送。

附件1.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名额指标预分表

2.福建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3.福建省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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