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减灾中心
乙方:福州旋力叉车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MGC[GK]2018007的福建省减灾中心叉车购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仓储设备 | 5吨叉车 | 1 | 台 | 国内 | 254900 | 254900 | 金彭 | CPD50 | ||||||
合计: | 2549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肆仟玖佰元整元(¥254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额定荷载能力:≥5000kg ; (2)起升高度:≥4500mm ; (3)货叉自由起升高度: ≥90mm ; (4)货叉长度: ≥1500mm ; (5)蓄电池:铅酸电池,电压80V ,电池容量≥700Ah; (6)传动形式:电动 ; (7)驱动电机功率:≥16KW; (8)提升电机功率:≥25KW; (9)是否带侧移器:是; (10)操作方式:座驾; (11)轮胎:实心胎 (12)另配一副牙叉套,长度2000mm。 (13)货叉调节范围:最小≤350mm,最大≥1450mm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及样品进行验收,有可能做破坏性实验检查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验收程序和方法:1. 出厂检验: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2. 自检:货物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乙方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并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3. 验收与最终验收:乙方自检后,乙方与甲方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以保证通过最终验收。乙方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入投标报价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到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
2 | 5 | 1年质保期结束后,无息返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成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5、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30天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一年,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2售后服务承诺:所购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使用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使用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先提供同 档 次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对所供货物进行不定期巡查检修,如需更换零配件的,只收取成本费。乙方提供终身售后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减灾中心 | 乙方: | 福州旋力叉车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东水新村3座四层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176号中城名仕汇6#10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生富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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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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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960141679 | 联系方法: | 1395039963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州市三叉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024309006917080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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