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处按照厅党组年度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和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努力做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城乡低保
截至11月底,全省城市低保人数为15.8万人,当月人均补助245元,共发放城市低保金约4.69亿元;农村低保人数为73.58万人,当月人均补助122.3元,共发放农村低保金约11.15亿元。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出台国发〔2012〕45号文贯彻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于5月15日正式下发。《通知》在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从科学制定标准、建立核对机制、实施临时救助、落实经费保障、充实基层力量、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政策规定,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同时,还配套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2、召开全省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现场会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9月中旬在云霄县召开了全省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现场会,达到了预期目的。
3、完成城乡低保提标
农村低保省定标准从年人均1800元提高到年人均1900元,列入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3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13〕88号)。至8月底,全省全面完成了农村低保提标工作。8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各地全部按最低工资标准33%至40%之间的规定,及时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落实好挂钩联动机制。
4、配合完成国务院有关低保工作的两次督查
今年6月、11月国务院分别派出以民政部姜力副部长、财政部刘红薇部长助理为组长的督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件情况进行督查。两次督查分别到了4个设区市、6个县(市、区),整个督查活动安排科学有序,汇报全面扎实。督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件情况满意,对我省的低保工作给予了肯定。
5、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6月7日至9日,在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举办了全省低保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培训班,并为各市、县、区配备100台手提电脑,培训采用授课和上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参训学员边听课,边上机练习操作,基本掌握了软件的操作使用方法,提高了自身业务能力。至12月底,已完成70%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信息录入。
(二)农村五保供养
截至11月底,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为8.8万人,当月人均补助362元,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约3.5亿元;集中供养11146人,集中供养率为12.65%;222所乡镇敬老院完成法人登记。
一是继续实施乡镇敬老院项目建设。今年省厅计划安排150所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当地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分期分批下达。7月底,下达第一批70个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6120万元。12月,下达第二批56个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2410万元。
二是提高五保供养标准。3月份,下发了《关于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13〕128号),要求各地按照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的规定,认真测算供养标准及供养资金,制定出台新的供养标准。截至12月底,全省有82个县(市、区)完成了提标工作,尚有宁德市的2个县市(福安、柘荣)未按要求完成提标。
(三)医疗救助
截至第3季度,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共支出2.65亿元。其中,资助95.57万人参加新农合,支出救助基金0.57亿元;救助35.46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17.27万人次,同比增长94.94%;支出救助基金2.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0.75亿元,同比增长56.1%。
1、积极争取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
针对今年医疗救助基金出险地区较多的情况,我处年初先后组织调研组到资金结余量较大的龙海市、永定县、漳平市和资金超支量较大的云霄县开展调查研究,并多次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商请联合请示省政府提高我省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经过不懈努力,12月省政府批复同意从2014年起,将我省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提高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2、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在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8类重大疾病的基础上,今年,省卫生厅联合我厅、财政厅先后3次下发通知,将肺癌等13类病种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加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3、继续推进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设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已实现全覆盖;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已在南平、莆田、三明、福州、厦门、龙岩开展,宁德、漳州、泉州市正在加紧建设中。
(四)经济状况核对
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9月3日,省委编办批复同意成立“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核定该中心事业编制12名,作为省民政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全省各地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30个试点县(市、区)正在稳步推进;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核对机构已获准成立;福州、莆田、漳州、厦门、三明、宁德、龙岩、泉州等8个设区市已出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7月初,我处组织4个设区市工作人员前往浙江省杭州市、上虞市学习借鉴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同时,与软件公司进行沟通,初步确定省级核对平台建设和软件开发方案。目前,省发改委已批复同意我厅上报的建设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一期项目,下一步将抓紧开展核对平台开发设计工作。厦门市市级核对平台建设也正在展开,目前正在项目规划阶段,总结预算148万,计划在2014年建成。
(五)临时救助和重残生活救助
全省共临时救助49499户次,支出救助资金4821.23万元。
全省有23.2万人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省级财政下达2013年度补助资金4383万元。经协调省财政、省残联,已同意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并将听力、语言残疾纳入救助范围。
此外,协调省财政预拨下达2014年度城乡低保、五保补助资金75427万元,医疗救助资金14784万元。
二、明年工作思路
2014年,本处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在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为重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闽政文〔2013〕181号文。按照省政府181号文件提出的科学制定标准、建立核对机制、实施临时救助、落实经费保障、充实基层力量、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要求,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完善低保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改进低保工作,力争把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第二,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新制定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扎实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落实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票决推荐、收入核查核对等环节,特别是要推广村级“民主评议票决制”,基本实现全覆盖,做到“阳光低保”,提高低保对象界定的准确率。同时,加强城乡低保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性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
第三,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省政府已确定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2100元,我们将督促各地按照新标准落实新增对象和提高补助水平的工作,使全省平均标准达到2500元以上、人月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45元以上。督促落实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月均补助水平。同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落实好挂钩联动机制。
第四,出台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建立备案制度。出台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低保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同时,督促各县(市、区)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
第五,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已下发,我处将督促各地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六,着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的工作。二是在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现全覆盖后,继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重点做好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的救助工作。
第七,大力推进乡镇敬老院项目建设和管理。一是继续实施乡镇敬老院建设,完成“一乡一镇一敬老院”建设目标的扫尾工作,把尚未建设并提出建设要求的乡镇全部予以安排建设。二是贯彻落实好《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督促各地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五保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落实;继续推进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着力解决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运行经费等问题,提高床位使用率和集中供养率。三是继续推进“爱心志愿行·情牵敬老院”活动,力争80%以上的乡镇敬老院开展挂钩帮扶活动。
八、落实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待省政府批准后,将督促各地落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并将听力、语言残疾纳入救助范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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