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处2013年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思路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4-01-14 12:51

  2013年,针对厅党组赋予我处的民政法制建设和民政标准化建设两项重要任务,我处认真组织研究工作方案,积极部署落实工作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了民政法制和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一、积极推动民政法制建设

  今年以来,我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我省民政法制建设。一是加强法制培训。今年3月,在福州举办了一期全省民政法制业务骨干培训班,对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民政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组织执法考试。参加省法制办组织的全省行政执法考试,及时组织民政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据统计报考人数达280多名,省厅7人参加考试,6人通过。三是规范行政职权。印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监督审查的通知》,对我厅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审查作进一步规范。针对厅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历时一年,整理汇编了《福建省民政服务工作规范》,统一规范民政工作流程。四是推进立法进程。我处在厅领导的带领下多次赴省人大和省政府协调立法工作,并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的调研和修改论证。今年,有5部法规、规章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目前《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会同法制办召开了协调和论证会,准备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已完成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下一步准备召开协调会;《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经调研和反复修改,现已基本定稿;《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和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几易其稿,现已报省政府。五是抓好全国民政法制会议的贯彻落实。协同业务处室,收集立法创制工作经验和做法,形成了我省民政创制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材料上报民政部。姜力副部长调研后对我省民政创制立法给予充分肯定。在随后召开的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我省民政创制立法工作也得到李立国部长认可和表扬。全国民政法制会议召开后,我处按照厅党组会议的工作部署,狠抓会议的宣贯工作,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2013—2015年民政创制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在2015年前,加强10项民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涵盖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工作者管理、行业协会发展、救灾救助、慈善事业等方面。六是开展六五普法暨依法治省的中期检查。按民政部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处牵头对本厅六五普法暨依法治省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福建省民政厅依法治省暨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及时反馈民政部和省依法治省办。同时将我厅开展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省的情况制作成PPT,在省依法治省网站宣传。七是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导。今年来,我厅受理了2件涉及军人抚恤和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和1件涉及军人抚恤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应诉、提出复议意见。其中,军人抚恤类的两个案件已结案,一件对方已撤诉,一件法院终审支持我厅诉求;婚姻登记纠纷目前已二审开庭完毕,我厅有效解决了应诉中的问题。为了做好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起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案件归档和上报工作。八是开展民政法制示范县创建活动。在设区市局推荐、省厅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了10个县(市、区)为第一批民政法制示范县。起草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和《民政法制示范县评估规范》,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拓展依法行政工作。九是开展职权清理。按照国务院减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要求,我处配合省发改委共开展两次职权清理。经清理,我厅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共6项。包括省级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省级社会组织、经营性公墓、省级养老机构设立、假肢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其中,取消天主教区和残疾军人集中供养两项行政审批;补充养老机构设置和假肢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两项行政审批。经清理,我厅的职权更为清晰、合理,更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十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牵头对我厅涉及党内和政府的39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7件党内、32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废止的3件,需修改的1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11份,拟修改2份,继续保留19份。通过清理,废止和失效部分不符现状、相互冲突、无指导意义的文件,提升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性。年底前,我处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对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常规性的清理,重点是对规范性文件中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清理。十一是及时反馈所征求的法律意见。截止10月,今年我处共对41件省委、省政府转办的征求意见函、2份行政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具体法律意见。同时,参与《福建省民政厅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审查,修改8处不符合权力运行程序的流程。

  二、 大力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

  今年以来,我处持续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在全省民政

  系统领导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民政标准化建设得到有力推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是推进民政标准立项。上半年申报16个民政地方标准项目,有5个获批立项;下半年申报10个地方标准项目,预计有4个标准获批立项。今年共有6项地方标准通过评审,已发布1项。截止目前,我省已发布民政地方标准10个。今年6月,在龙岩新罗区召开全省民政标准立项研制工作研讨会,邀请相关专家到会指导,征集到12项民政标准意向项目。推动民政行业标准立项,向民政部申报了《社区社会工作通用要求》、《社区服务站“一站式”服务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日常照料规范》、《殡葬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街头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服务规范》、《台胞急难救助服务规范》、《反家庭暴力庇护机构服务》等7项行业标准候选项目,准备参与评审。二是推动民政标准研制。今年多次深入基层,开展地方标准实地调研,同时,协调省质监局、省标院指导起草单位做好标准的制订工作。对已立项的地方标准,督促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各设区市抓紧起草,广泛征求意见,按质保量完成研制任务。三是扩大民政标准化试点建设。在厦门召开了全省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进会,各类试点单位进行了经验总结和交流,并部署了下一阶段全省试点工作任务。会后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同时对今年确定的10个地区和10个单位的第二批省级民政标准化试点地区和单位,开展全面摸底调研,推动启动试点。对全省第一批14个民政标准化试点单位开展现场评估,确定示范单位。四是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结合设区市标准化工作考核指标,强化对民政标准的宣传贯彻。编印了《福建省民政地方标准汇编(一)》,收集编列了已出台的9个民政地方标准,下发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政地方标准宣传贯彻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标准的宣贯工作提供标准依据和文件支持。9月下旬,在福州举办一期标准化骨干培训班,有65名民政干部获得标准化工作资格证书。五是召开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按照我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召开了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总结两年来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绩、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同时开展了民政标准体系的研讨,会上还命名了12个成绩突出的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和17名对民政标准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今年以来,全省民政法制和标准化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制建设方面:一是一些部门和地区对法制工作认识还不到位,缺乏以法治思维推动工作,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二是有的干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执法水平不高,行政执法程序不够完善,行政行为不够规范;三是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受到制约。全省民政系统执法人员不足,机构队伍建设迟缓,制约了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标准化建设方面:一是有些地方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还不深;二是标准研制水平和质量还有待提高,尤其是指导基层具体工作,规范服务流程的标准亟需加强可操作性;三是有的单位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形式单一,标准化建设对单位总体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够明显。

  2014年,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部署的任务,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要以标准研制和贯彻实施为重点,以试点示范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为保障。进一步深化民政标准化建设,为构建现代民政,促进民政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和推动力量。

  (一)加快推进民政法制建设

  1、健全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继续做好2013年立项的三部省政府规章的扫尾工作。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重点推动《福建省行业协会促进办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同时督促有立法权的设区市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加快制定已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抓紧制修订已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执行中的法规规章的评估,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确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

  2、完善民政行政执法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省、市、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规范,在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程序严密。完善网上电子审批和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的服务机制。要积极受理和正确对待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努力化解矛盾。

  3、推动民政系统普法格局。

  切实推动“六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深入开展民政法律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民间组织活动,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为民服务相结合,与加强依法行政相结合,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制度列入学习重要内容。要广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政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对民政法制示范县工作的指导。对全省已确定的10个法制示范县(市、区),加大指导力度,按照创建要求,督促各示范县(市、区)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年底开展对示范县工作情况的评估检查,命名若干个全省民政法制示范县,推动民政系统法制建设。

  (二)深化民政标准化工作

  1、进一步落实民政标准研制目标。要按照我省民政标准体系,研制5项社会密切关注、事业发展急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标准,对已经发布并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3项地方标准尽快申报行业标准。

  2、积极推动民政标准的实施。根据民政不同业务以及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科学选择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实施形式,同时以民政工作的推进成效来检验和校正民政标准的科学性与适用性,形成持续改进的有效机制。

  3、加强对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的指导。对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加强分类指导,继续推动2个国家级、24个省级标准化地区和单位的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示范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和地区指导其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从高标准、高层次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对工作开展一般的试点单位和地区要督促其加快进度,形成完善的标准化工作体系。对还未启动试点的地区和单位要推动其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尽快启动试点。要认真抓好标准评估改进。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联合检查、专项抽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建立常态化意见反馈与质量评价机制,促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在开展试点示范的基础上,要努力推动民政标准化建设在全系统、全行业的普及应用,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的规范、高效和便捷。

  4、进一步推动民政标准化的理论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学习考察等方式努力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结提升民政标准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通过实践探索不断丰富和完善理论成果,在循环往复中努力实现民政标准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