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来了
来源:福建台融媒体中心、人民网 时间:2022-09-23 17:17
  8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年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反恐怖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上,福建省反恐办常务副主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许耀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少伟,福建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庄天从,介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与《反恐怖主义法》相比
  我省《办法》在与群众
  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上
  有所细化完善
  ↓↓↓
  一是群众反恐怖工作参与度更高。“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办法》充分利用我省网格管理的优势和成功经验,落实专群结合、群防群治,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反恐怖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工作。
  另一方面,网格管理人员应当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涉嫌恐怖活动信息收集工作,发现信息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办法》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网格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反恐怖情报信息收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二是重点目标、重点行业落实反恐防范措施的标准要求更高。针对重点目标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相关行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邮政、快递等物流营运单位应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寄递物流、旅馆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二手机动车交易的身份查验、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入社会等。
  三是法律责任规定更加细化完善。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重点目标管理、物流领域安全管理、同城快送业务管理、共享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安全管理、二手机动车交易管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控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处罚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如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成品油销售站点、瓶装燃气灌装站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出台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为依法执法提供了
  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实名制登记管理方面,《办法》对寄递物流、旅馆、共享汽车、网约车、二手车交易、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实名查验、登记作出规定,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并制定了配套处罚条款,为依法执法扫清了障碍。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身份、物品信息等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严格依据《办法》予以处罚。
  各地、各部门还应把常态反恐怖督导检查与《办法》督察工作制度结合起来,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专项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整改、问责、追责工作闭环,对被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办法》注重凸显福建特色,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商业综合体、互联网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的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且未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商业综合体、互联网同城快送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管理单位和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
  二是关于海域反恐协作问题。结合我省沿海区位特点,因地制宜提出建立领海海域反恐怖工作协作机制。《办法》规定,省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警、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关、口岸、边检等部门,建立海域反恐怖工作协作机制。沿海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和相关人员、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人员、物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
  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
  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一)明确职责分工,凝聚反恐怖工作合力
  1.构建完善反恐怖工作责任
  针对我省反恐怖斗争形势变化,《办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我省实行反恐怖工作责任制,构建职责法定、层级分明、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
  2.细化重要部门反恐怖工作责任
  反恐怖工作涉及党政军各部门,《办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公安、网信、民族宗教等21个部门的反恐怖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3.补齐反恐怖防范工作短板
  商业综合体、互联网同城快送是当前反恐怖防范的薄弱点、风险点。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且未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办法》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指导督促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从法律层面确保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安全措施,扎牢反恐怖防范篱笆
  《办法》统筹安全与自由、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价值关系,对《反恐怖主义法》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
  1.完善重点目标防范措施
  《办法》规定重点目标要落实反恐怖安全防范规范、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和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等常态防范措施;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等级响应指令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落实非常态管控措施。
  2.强化流通领域安全防控
  《办法》规定机场、火车站、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营运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设备,落实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措施。
  3.强化新兴业态安全防范
  《办法》明确了经营互联网同城快送、互联网住宿、共享汽车、二手车交易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兴业态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实名登记、信息报备、安全监管等防范职责,着力消除新兴业态监管盲区。
  4.强化危险物品管控
  《办法》对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业者应履行的义务,科研实验室严管危险物品的义务,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封堵、删除、禁止交易和报告义务进行一一明确,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5.强化海域管控
  我省海岸线长达3752公里,海域反恐怖工作亟待加强。为此,《办法》创新提出省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警、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建立海域反恐怖工作协作机制。
  (三)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反恐怖情报工作格局
  《办法》强调建立情报归口报送、数据整合汇聚、基层情报收集、专业队伍建设、信息报告等机制,推动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的反恐怖情报网络,确保形成专兼结合、专群结合的情报工作格局。
  (四)细化调查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办法》实施的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涉恐资金调查义务。《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客户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交易等涉嫌恐怖活动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数据提供、资金资产冻结等协助调查义务。
  二是细化恐怖袭击应对处置措施。《办法》规定,各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统一指挥机构应对处置恐怖案事件,同时细化补充中止或限制人员聚集,暂停或限制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强重点目标和区域社会面巡逻防控的处置措施,并要求明确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是科学设置法律责任。为保证反恐怖义务和职责有效落地,《办法》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物流营运单位以及互联网同城快送、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二手机动车交易、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法律责任,形成解决问题的闭环体系,在全国率先从法律层面解决反恐怖工作中一系列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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