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修订草案共28条,分6个章节,分为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法律责任、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1日。
△8月10日,新人们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无需户口簿
取消登记地域管辖规定
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出修改——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修订草案取消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细化“离婚冷静期”等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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