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设立异地商会该如何申请?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变更登记事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如何注销异地商会?
……
为促进我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联合印发
《福建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填补相关制度空白
异地商会
登记工作规程
设立条件
设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发起单位不少于5家,发起前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涵盖3个福建省设区市且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
在设区市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涵盖3个县(区)级且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
在县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要体现原籍地代表性。
2. 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可以吸收个体工商户入会;
3. 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有固定的住所(性质应为非住宅);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6.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不足100的至少1名,会员数超100的至少2名;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发起人申请登记地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当向登记地工商联提交原籍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函,内容应当包括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会员的广泛性以及发起单位基本情况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 申请登记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了该地异地商会;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申请登记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异地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变更事项
1.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异地商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法定代表人按程序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异地商会的理事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异地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 自行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 异地商会需注销登记的,一般由理事会提出注销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2.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 异地商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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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
可拨打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0591-87676273 电联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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