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有新“办法”了!
来源:综合民政部网站 时间:2024-09-09 18:12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修订情况解读
  9月5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这是现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三个方面。
    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条件
  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登记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在登记成立后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办法》作出相应修改,在第二条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变更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此外,根据慈善法规定和实践需要,在《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明事项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第七条第三款的“证明材料”修改为“书面材料”。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在第七条、第十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并对第一条、第十二条作了文字修改。
  根据《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醒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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