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慈善组织,关于公开募捐有这些变化……不点开看看?
来源:综合民政部网站、新华社 时间:2024-09-10 15:39
  作为新《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制度,民政部5日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条件,严格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办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02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03 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04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
  05 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0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07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
  08 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09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
  《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其中,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同时,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01 募捐目的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
  02 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03 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04 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05 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06 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07 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08 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09 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规范合作公开募捐行为
  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
  01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02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03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04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
  05 合作方应当配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
  此外
  《办法》还对慈善组织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予以明确: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仍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之后再按照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解决了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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