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能否发起并担任我省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省民政厅详解→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24-12-03 18:22

  去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 ? 根据《意见》,福建可以“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那么,在闽台胞该如何提出申请,又如何扩大社会参与?近日,省民政厅副厅长欧阳晓波接受了福建日报记者的专访。

  1.问:台胞能否发起并担任福建省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根据上述政策,除宗教类社会组织外,台胞可以发起并担任福建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问:台胞在福建省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的程序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发起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规程(试行)》(闽民规〔2024〕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按照上述工作规程的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工作流程图》。发起设立市、县两级的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和流程。在社会组织领域,目前台胞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均可按照上述规定发起设立相关社会组织。

  3.问:请介绍一下我省在社会组织闽台交流方面的情况。

  答:近年来,我省在社会组织闽台交流方面先行先试,以“三个率先”服务闽台融合发展。一是率先批准成立服务海峡事务的社会组织,目前全省有177家社会组织名称包含“海峡”“两岸”或“海峡两岸”,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闽台交流的条件。二是率先鼓励台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在闽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三是率先在全省开展台胞担任法定代表人试点工作,已有22名台胞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中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中全省11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均由台胞担任,在社会管理领域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

  4.问: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台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社会组织的设立与活动的开展,让台胞更好地参与福建社会建设?

  答: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主要做好三项服务:一是继续“支持台胞加入相关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推行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为台胞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是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水平建设,进一步提升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台胞参与我省社会组织活动提供更大空间;三是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引导我省社会组织与台湾同类社会组织对口交流,形成“有来有往”的良性互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