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23-05-05 19:01

韩韬轶代表:

《关于在福建省开展涉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建议》(第16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是民政领域直接服务群众,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工作。《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规定婚姻登记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开展政务服务改革探索和创新实践,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2020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文件,将婚姻登记纳入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清单,并明确了时间节点。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2021年,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和省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民政职责和我省实际,为了减少群众多地跑,实现群众就近办事,将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列入“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之一,于2021年11月开展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工作。2022年10月,在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向民政部申请参与全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第二批试点工作。

目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事项仅是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项,不包括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主要原因是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的证明材料审核难度大,国务院待条件成熟后再授权办理。下一步,我们根据您的建议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为实现全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奠定良好基础:

一、准确把握居住证的审核要点,做好工作量增加的预判。按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出具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指导各婚姻登记机关积极了解掌握居住证的标准样本及真伪核验方法。

二、着力补齐基础短板,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质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后,将面临登记群众增加、服务需求增多、审核难度增大等困难,指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齐基础短板,进一步补充完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和大力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各项服务保障,确保“跨省登记”稳步推进。一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加强与当地政府请示沟通,着力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人员配备、档案管理等突出问题。使婚姻登记机关人员数量、场地布局、档案管理等符合“跨省通办”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温馨的婚姻登记服务。二是认真开展婚姻登记预约工作。积极对婚姻登记预约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引导群众先预约再登记。三是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围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开展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跨省通办”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衷心感谢您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欧阳晓波

联 系 人:陈  娴(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591-87676186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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