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05-20 18:36

吴林徽代表

关于请求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应落实<社区养老用房>的建议》(第16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特别强调要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老旧小区,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2021年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就近便利设置,逐步实现服务半径小于七百米。

正如代表建议所言,目前有部分地方在具体实施中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督促各地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落实《社区养老用房》:

一、加强《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宣传。全面抓好《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贯彻落实,支持物业服务人依法利用住宅小区架空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善已建成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维护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落实同步规划设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和配建要求,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列入规划设计范畴。同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三、推动无偿交付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民政部门所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可委托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

四、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不履行无偿交付配建设施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和运营情况定期上报对应部门对于难以落实、确实存在困难问题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一事一议”推动解决。

衷心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省发展社区养老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领导签名:欧阳晓波

人:黄云龙

联系电话:0591-87551916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5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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