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素玉委员:
《关于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发展的建议》(202220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的要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卫健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社区治理指导机关主要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为此,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我省0至3岁幼儿公共托育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规范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审批。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支持和鼓励有资质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申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及时将其审批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在其筹备和成立过程中,民政部门将积极给予指导。对已经登记成立的相关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引导其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依法开展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社区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在指导推进社区治理工作中,鼓励各地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市场机构等在有条件的社区,依托现有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功能配置、规范管理等工作,推动社区有序、规范、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工作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林 弘
联 系 人:陈守熹(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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