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09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2-06-07 10:56

刘安娟委员

  《关于鼓励建立社会监护人组织的建议》(202230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均为设立与监护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立足民政部门职能依法审批鼓励支持设立专门从事“社会监护”的社会组织,支持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社会监护”;通过严格审核章程、年报、“双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强化对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内部治理;鼓励相关单位对社会组织积极依法开展第三方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对民政事业的关心关注,的建议对我省民政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领导署名:林  弘

  联 系 人:陈守熹(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6月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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