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娟委员:
《关于鼓励建立社会监护人组织的建议》(202230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均为设立与监护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立足民政部门职能,依法审批,鼓励支持设立专门从事“社会监护”的社会组织,支持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社会监护”;通过严格审核章程、年报、“双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强化对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内部治理;鼓励相关单位对社会组织积极依法开展第三方监督,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民政事业的关心关注,您的建议对我省民政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领导署名:林 弘
联 系 人:陈守熹(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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