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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界:
关于完善我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和财产信托服务制度的建议(第202330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资格,对依法没有监护人的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目前,对于民政部门如何落实监护工作,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的工作细则,导致基层民政部门在行使监护权时面临着操作程序缺失、适用范围模糊等制度性问题。为此,我厅已着手研究我省的民政监护权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高校等开展监护制度的课题研究,力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适合我省实际的民政监护权制度。
衷心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监护制度。
领导署名:林 弘
联 系 人:金 铭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591-87676192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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