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各级老区、财政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老区科技示范项目资金和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
老区科技示范项目,是指在老区乡村实施的以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为主,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在当地能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是指为弘扬老区精神,充分发挥老区革命遗址遗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景点功能,对老区分布的革命活动遗址、战场遗迹及相关纪念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的项目。
第六条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置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执行
第七条 申报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是当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实体。
(二)项目所在地应当是经认定的老区乡村。
(三)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有利于促进老区农业科技普及应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增长。
(四)项目应当惠及周边群众,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明确提出帮扶计划,并承诺无偿为周边群众提供相关技术和服务,带动其脱贫致富。
(五)项目已建成投产或正在扩建完善。
第八条 申报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对象应当是经认定为解放前留下的革命斗争遗迹、革命活动遗址(包括革命人物故居、纪念馆等)、革命烈士安息地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设施,在当地革命史上具有一定的标志性和代表性,可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能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责任。
(三)项目正在修缮,且在当年或次年能全面完成预定的修缮计划。
第九条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提交申请。
(二)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开展项目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已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省老区办、省财政厅。
(三)省老区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年度补助项目并下达项目资金。
(二)当年未入选的好项目,作为省级储备项目转入以后年度备选(备选有效期两年),无需重复申报。
(三)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县(市、区)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在当地政务网上公开申报的项目和相关信息。
逾期未申报的,年初预算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县级老区、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原则上
第十七条 利用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和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位置设立相应的项目标志,标志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省老区办统一制定。
第四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老区办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县(市、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省老区办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成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测评,对专项资金执行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老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区市老区办每年
第二十四条 对县(市、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2.革命遗址维修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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