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印发了《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为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省民政厅、省妇联联合制定了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人员组成。主要对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包括推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内容。
第三部门:工作要求。从强化责任落实、健全保障机制、强化工作督导、加强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四、主要亮点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保障机制方面。要求县、乡两级要支持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等;明确可以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资金,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二是在组成人员方面。明确(可由“六大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代会主任兼职)负责日常事务,兼职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确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连峰;联系电话:0591-8767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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