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0-09-30 22:3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10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2019年下半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孤儿为受助对象,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份资金发放的具体程序。鉴于《暂行办法》为新出台的政策,2019年10月29日,我厅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补充。

  《暂行办法》和《通知》施行将近一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更好地保障在校孤儿的合法权益,结合各地在开展“助学工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处起草了《福建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四个部分和附件。

  (一)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一是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二是资助方式、标准和时限。“助学工程”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二)助学金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申请渠道为: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含莆田SOS儿童村,下同)收留抚养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学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2.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3.确认。由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对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孤儿本人并载明原因。

  4.发放。孤儿助学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月(1月份837元,2-12月份每月833元)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并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1)首次发放。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2)毕业季的发放。孤儿完成学业顺利毕业后,继续按原标准予以发放2个月的助学金,并与毕业当月的助学金一并发放。

  (3)在校孤儿应征入伍。应征入伍前已经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后继续就读的,从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续发助学金至毕业。应征入伍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退出现役后继续就读的,民政部门应于孤儿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并协助孤儿及时履行申请孤儿助学金的相关手续。

  (4)在校孤儿因病休学。因病休学前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休学后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因病休学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在休学期间年满18周岁的,可按规定申领,民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纳入保障。

  (5)在校学生因故父母双亡。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已经年满18周岁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因故父母双亡的,可按规定申领孤儿助学金,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纳入保障。

  5.退出。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6.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孤儿在校期间,有以下任一种情形的,予以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1)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2)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伪造材料,多头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

  (三)项目管理。一是密切跟踪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孤儿及其亲属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散居孤儿就学情况,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所收留抚养孤儿的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纳入“助学工程”。二是做好资金测算、拨付和监管。市、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逐级报送至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孤儿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按年度以每年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下拨各地,由市、县及时发放至受助孤儿银行卡,实行专账核算,严禁与其他资金“打捆”使用。三是规范受助孤儿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助学工程”受助孤儿档案库,做到“一人一档”,信息完整、有据可查。受助孤儿的档案由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并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受助孤儿档案包括孤儿基本信息、“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身份和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四是严格项目监督检查。市、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评估的方式有: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等。

  (四)其他。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闽民童﹝2019﹞146号)同时废止。

  (五)附件部分。分别规范了“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和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记录格式。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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