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0-11-30 17:43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社会组织民主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和廉洁自律教育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和信息公开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本着应建尽建原则,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有形有效。持续推动“党建入章”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制度化。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

(二)完善社会组织民主制度

推动落实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把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内容,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变更程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签署申请书的,如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合理的未签署理由,视为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三)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规范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误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误餐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已配有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发放。差旅费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省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干部,经原单位同意和省级行业(综合)党委选派,并向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书记的,可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从省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如已按月领取工作经费的,不再向社会组织另行领取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四)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全面实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社会组织应按时在年报信息中如实完整填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制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党建等事项,重点披露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突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点。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五)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对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等,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强化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采取“教育、服务、处罚”并重的执法模式,有序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秩序,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坚决纠正和杜绝“空壳”社会组织出现。

(六)持续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

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七)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建设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断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

(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要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改革,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外交流方面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打造品牌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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