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以及民政部区划调整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以下统一简称为《标准(试行)》)。
二、目标任务
科学制定建制镇、街道设立标准,为我省基层政区的设置、调整提供规范和依据,稳妥审慎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不断优化全省行政区划设置和城镇空间与功能布局,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培育发展中小城镇,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三、起草过程
省民政厅收集分析了全省乡镇(街道)数据,研究确定建制镇、街道设立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开展指标论证、标准制定等工作。初稿完成后,通过函商、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吸纳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标准(试行)》,提请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由省民政厅发文试行,并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出台正式标准。
四、主要内容
《标准(试行)》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设立指标、设立类别、可适当放宽条件情形和其他说明等。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行政区划设立规律,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建制镇、街道设立,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在建制镇设立方面,确定了“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边界明确,范围明晰”“大小适中,行政资源配置合理”“审慎周密,确保社会稳定”等六条基本原则;在街道设立方面,确定了“以人为本,集约高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乡融合,区域协调”“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等四条基本原则。
(三)设立指标。主要设置了人口、面积、经济、集镇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指标。一是人口指标,按地区分沿海、山区,按区域分全域、驻地;二是面积指标,按地区分沿海、山区,设定具体面积指标数值时,建制镇设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1项具体指标,街道设全域和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2项具体指标;
福建省建制镇、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人口、面积指标
备注:人口为常住人口。
三是经济指标,分设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比、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工业企业数等指标;四是集镇建设指标,集贸市场、道路硬化率、公共供水普及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地名标志设置等指标要达到相关要求;五是基础设施指标,交通区位、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卫生院、幼儿园、小学、文体、养老、福利设施等公共设施要达到相关要求。这五个指标的设立,镇、街道略有差异。
(四)设立类别。街道设立有四种不同情形类别:撤镇设街道、从镇析置街道、从街道析置街道、并置街道,对相关要求和指标分别作了规定。
(五)适当放宽标准情形。为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适当加大标准灵活性、机动性,在建制镇、街设立标准里都设定了适当放宽情形。
1.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五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
(2)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
(3)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
(4)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
(5)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2.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三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1)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
(2)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乡镇;
(3)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六)其他说明。阐述了“沿海”“山区”的定义及其他说明事项。
五、关键词诠释
“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