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之四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时间:2021-08-07 18:36
  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的规定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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