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之十三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时间:2021-08-23 09:14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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