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1-09-18 16:16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2021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十条措施》,在梳理现有政策,并征求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于92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 

  二、目标任务

  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进展

  近年来,按照中央、省有关部署要求,省民政厅聚焦困难群众,持续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中彰显民政担当。截至目前,全省45.2万名脱贫人口中,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的13.39万人、占29.6%;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52.54万人、特困人员6.81万人;今年以来,共实施临时救助12.98万人次、支出1.9亿元。

  四、主要内容

  (一)在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方面,提出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重病重残单人保等惠民政策措施。明确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按照《关于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闽委振兴组〔2021〕5号)的有关规定)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要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经确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执行延保12个月的政策。

  (二)在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方面,提出建立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明确“十四五”期间继续落实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的定额增长机制,并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更名为“省定低保最低标准”。

  (三)在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方面,提出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同时,切实发挥信息平台监测预警功能,推动共享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交叉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方面,提出落实村(社区)的主动发现责任,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做好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及时处置热线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并反馈处置结果。

  (五)在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方面,提出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临时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方面,提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在权限额度内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要求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类救助政策措施,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明确2021年起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档比例为20%、40%、60%、80%的县(市、区),分别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8元、8元、10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不变,对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10元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七)在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方面,提出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创新“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方式,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服务。

  (八)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方面,提出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协同联动,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做好查询服务或协调建立查询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成果,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和数据核对,夯实精准救助基础。

  (九)在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方面,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时提供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完善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明确调整统一城乡基本生活救助省级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对基本生活救助的补助政策统一照救助任务量、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省级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和绩效因素进行补助测算(老区苏区县补助比例继续在原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十)在加强组织保障方面,一是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二是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三是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要深入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名词解释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指引》,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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