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含音频)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2-01-09 16:51
  

    近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明确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为规范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立足实际并借鉴兄弟省份成熟做法,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意见后反复修改完善,制定印发了《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事项。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三)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作出决定、报省厅备案”等4个具体程序。明确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设计图、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以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涉及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用林审查意见。同时要求经营性公墓建成具备运营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予以验收。

  (四)监管措施。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加强重点督查和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4项措施,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

  (五)相关要求。1.做好下放权限承接。按照民政部“慎审严管”要求,明确“未纳入省级规划的不予审批、当地未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不予审批、现有经营性公墓安葬未满的不予审批”。2.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建立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公墓电子许可证。3.优化安葬服务格局。强调应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补格局。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此次改革后审批的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依法监管,此前审批的,继续由省厅会同市、县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5.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调审批权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而是要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严防公墓项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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