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困难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我省“福康工程”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日前,省民政厅、省残联印发《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背景依据
据2022年1月统计数据显示,我省肢体残疾人达到40余万人,其中低保对象中的肢体残疾人约3.8万人。许多残疾人因为身体条件限制,创收能力弱,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满足自身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困难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保障工作。2019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部署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为困难残疾人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工作深受困难残疾人欢迎,得到社会群众广泛认可。2021年6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5号),明确民政部不再统一组织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但省民政厅在总结近两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我省困难肢体残疾人群体的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进行抽样调查,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决定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公益性配置服务,并对原有实施方案进行了细化调整,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已正式纳入《福建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省民政厅计划在今后三年继续投入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500万元,为我省困难残疾人配置电动轮椅车及假肢等康复辅助器具不少于2500人次。
三、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共分六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扶助对象及内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其他事项。
(一)总体要求。明确实施“福康工程”项目的重要意义,
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
(二)扶助对象及内容。明确了“福康工程”项目的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并持有效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肢体残疾人;扶助内容主要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免费配置假肢、矫形器,配发电动轮椅车、站立辅具车、助行器具及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明确了项目资金在假肢矫形器装配、电动轮椅车、站立辅具车、助行器具、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发、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具体使用范围,规定了相关资金使用标准。
(四)责任分工。对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分工作了细化明确。
(五)工作流程。明确“福康工程”项目遵循受助对象个人申请、各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承接机构提供项目服务、省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评估的工作流程,并对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六)其他事项。对“福康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作了明确。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倪玲,联系电话:0591-875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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