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6〕1号)、《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2016年将提高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为进一步明确提标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通知,对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资金筹措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完成提标任务。
二、农村低保资金方面
2016年,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2650元,省级财政补助基数由年人均1720元提高到2070元,各地可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按上年度农村低保平均保障人数、省级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方面
2016年,省级财政继续按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的全额测算、下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即每人每年2650元。
四、医疗救助资金方面
2016年,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从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省级财政按照年度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年人均筹集标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方面
2016年,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进行筹集,省级财政对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县(市、区)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要求尚未修订原有临时救助办法的市、县(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修订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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