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发挥了临时救助拾遗补缺、救急解难的作用。但一些地区还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和资金使用率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在调研征求各地对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对策建议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梳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作用。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民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化补充:
1.明确了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这是分类施策、精准救助的重要前提。《实施意见》立足于闽政文〔2015〕80号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提出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同时,《实施意见》还强调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明确实施分类分档救助,这是提高临时救助水平的重要依据。《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困难类型、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首次提出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次性救助金额有两种计算方式。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教育、医疗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优化不同对象的救助流程,这是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明确针对不同困难类型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执行紧急程序,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大大提高了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时效。而对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办理,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需要给予3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完善临时救助方式,这是提升救助效益、满足救助对象多方面救助需求的内在要求。《实施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以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并提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同时。《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协助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转介有需求的救助对象。
5.加强不同救助制度的衔接,这是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具体要求。《实施意见》对如何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及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作了具体说明。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