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介绍规划出台的背景以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存在问题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是建国以来国家第一次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专项规划范围。《规划》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提升到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规划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涵、功能定位、具体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出台这个《规划》,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需要。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同时,老龄化进程与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相伴随,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加。截至2010年底,我国有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000多万,城乡空巢家庭约50%,部分大中城市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解决我国养老服务存在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着缺乏统筹规划、总量不足、设施简陋、功能单一、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优惠政策落实难、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三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事业”。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为重点督办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十分关注我国老有所养问题,需要我们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
二、居家养老是我国大多数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对于保障老年人在家中和就近社区得到养老服务,《规划》作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在我国“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为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帮助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为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规划》提出,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在具体内容上,《规划》提出,要“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居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三、针对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规划提出了怎么样的目标和任务?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养老床位总数约为320.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仅为18张,不仅低于主要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拥有50-70张的水平,甚至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20-30张的平均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缓解养老床位的供需矛盾,《规划》提出,到2015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按照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推算,要实现这一目标,2015年我国养老床位总数需达到约663万张,比“十一五”末新增340多万张床位,五年新增床位数超过建国60多年床位建设数。为此,《规划》进一步提出了“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和“改造30%现有床位(约90万张)”两项具体建设任务。
同时,《规划》提出,“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机构。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明确了养老机构建设的方向。
四、当前我国养老护理行业存在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不高、用工难,老年社工专业素质较低、紧缺等问题。对此,规划提出了哪些方案和要求?未来将要达到怎样的目标?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规划》预计,到2015年我国“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为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着力解决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划》指出,要“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长远来看,要经过不懈的努力,在我国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五、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规划是如何安排的?
《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二是“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三是“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四是“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
六、民政部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负有重要的责任。为了落实好《规划》要求,民政部将从四个方面着手,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民政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建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十二五”时期,民政部和地方每年留成的不低于50%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民政部将在“十二五”期间,以贯彻落实《规划》为主线,在全国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加快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是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重要指示,民政部将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包括省市级综合养老设施建设“阳光计划”、区县综合福利中心建设“月光计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星光计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农村互助养老“幸福计划”等。确保在“十二五”时期,我国能够实现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的目标,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四是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民政部将出台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对“十二五”时期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提出量性和量化相结合的衡量指标。同时,推动各地制定和出台本地区监测指标体系,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进度,强化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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