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规范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办法》实施依据参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2001)、《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5/T1518-201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等标准和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定对象。《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运营的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料服务的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达到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也可参评。
(二)明确评定主体。《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或第三方评定机构承担具体评星工作。
(三)明确有效期限。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每2年开展一届,每届评定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标准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申报更高星级等次。有效期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重新申报星级评定。
(四)明确评定标准。《办法》将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定为三星、四星及五星级,根据服务资质、建筑和场地、设备和设施、服务人员、制度建设、服务项目及实施、必备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规定星级牌匾由评定单位制作颁发,并要求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对获得星级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相应奖励。
(五)明确评审流程。《办法》对评审流程予以明确,三星级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核评定,并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四星级由各乡(镇、街道)推荐,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初审,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评定,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五星级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推荐,设区市民政部门初审,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评定。省级民政部门将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第三方机构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获得星级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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