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发展,尤其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等政策法规,均要求开展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为进一步打通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工作的堵点,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2.《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 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从六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
(一)在提高配建标准方面提出2条措施。一是明确新建城区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配建标准。
(二)在加强规划布局方面提出4条措施。一是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二是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三是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避免出现配建设施小、散、远,无法满足使用管理需要。四是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配建选址作出规定,要求应方便老年人活动。
(三)在完善“四同步”规则方面提出10条措施。
同步规划:一是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民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要求。二是对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实行联合审查和联合技术服务指导,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审查意见。三是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设计方案变更审定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同步建设:一是要求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二是要求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三是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项目的,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竣工验收:一是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二是明确民政部门参与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对未按照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无偿交付使用:一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民政部门所有。二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在统筹利用闲置资源方面提出4条措施。一是支持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二是对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酒店、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通过民政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一事一议”,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消防救援机构以及设施所在乡镇(街道)等各方意见进行决策。三是明确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四是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房屋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明确相关土地政策和过渡期政策。
(五)在加强运营管理方面提出2条措施。一是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可委托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也可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二是支持将县域或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打包委托运营,并通过协议约定退出机制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确保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
(六)在严格监督检查方面提出2条措施。一是各地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二是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房管)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一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专项督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