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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以委托方式将3000元以下的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按照下辖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季或每半年划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乡镇(街道)的审核确认权限额度。
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按月或按季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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