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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支付个人承担完善类、提升类项目建设费用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按个人出资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出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低保户、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按个人出资部分的70%给予临时救助;以上对象如有重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职工申请老旧小区补助的,请咨询省总工会;有提出老旧小区改造申请,且符合家庭无障碍改造条件的残疾人户申请老旧小区补助的,请咨询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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