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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的女儿或异地务工的子女等户口不在一起并长期与申请人不在一起生活人员,虽然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家庭关系的阐述,属于赡养义务人,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必须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认为外嫁的女儿或异地务工的子女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不需纳入核对范围,本质上是混淆了救助申请人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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