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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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