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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机构可以终止救助:(1)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3)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4)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救助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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