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如何?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9-12-06 17:12

  一是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市低保标准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6%~42%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确定。“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2019年省定最低标准3700元/年),同时推动各地加快城乡低保一体化进程。从今年4月起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使我省成为低保标准全面一体化的5个省份之一。截至9月,全省城乡低保年平均标准均为7350元,比2014年分别提高2502元、4618元。

    二是建立低保资金分级负担机制。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低保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支出、财力状况等因素予以分档补助(根据财力状况分为80%、60%、40%、20%四档,其中对70个老区苏区县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10%)。

    三是调整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着眼于强化兜底保障、增进惠民实效,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在全国先行探索低保救助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延伸,2016年以来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进行了探索性调整。如:对因病(伤)、因残、因学致贫家庭入保条件作出明确规定,适当降低入保门槛;低保对象(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30%扣减就业成本;将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至当地低保年标准4倍,其中重残(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入保金融资产限额放宽至当地低保年标准8倍,对有重病医疗、高校就学、危房改造、扶贫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且有确切证明和预期的,还可相应扣除;建立延保渐退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保对象给予6-12个月的延退期。

    四是提高低保管理规范化水平。制定出台《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简化优化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规程。

    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到人。督促指导基层加强低保信息系统应用,数据质量不断提高。2015年全面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从2016年开始每年对低保对象至少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目前我省低保人数在全国多数省份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实现止跌并保持稳定回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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