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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福建的内地居民,选择在福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即可办理,自2023年6月1日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
(二)双方户籍地均非福建的内地居民,选择在福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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