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地名包括哪些?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时间:2023-08-03 17:37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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