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闽政通
闽政通APP
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便民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领导之窗
机构职能
机关处室
直属单位
通知公告
财政资金
数据发布
数据可视化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规划计划
人事信息
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监管执法
行政许可公告
事项清单
领导信箱
在线访谈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互动交流知识库
智能问答
福建省民政厅欢迎您!
 
全省
本站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
互动交流知识库
综合
个人可以设置地名标志吗?
来源: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时间:2023-08-03 17:38
微信
微博
QQ空间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